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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运梅与常德市好益家建材有限公司、周传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梅,常德市好益家建材有限公司,周传家,李生,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188号原告:张运梅,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林,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德市好益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武陵大道9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576555252N。法定代表人:周传家。被告:周传家,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李生,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61756712。法定代表人:叶荣恒,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运梅与被告常德市好益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益家公司)、周传家、李生、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好益家公司与博德公司向原告退还已收货款196040元;2.好益家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6040元;3.周传家、李生对好益家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被告一向被告四采购瓷砖。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被告一及被告四在收取货款后未能如期足量发货致使订单取消,而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博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且该协议的签订地是佛山市南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虽然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地并非在南海,该约定因无合同联结点而法定无效,但博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辩称该协议书是在南海签订。由于现阶段并未有证据证实南海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本院根据书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有效,据此,本院对本案不拥有管辖权。被告博德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