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郑定桥与陈友新、梁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定桥,陈友新,梁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54号申请人:郑定桥,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彦,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友新,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梁乐,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郑定桥与被申请人陈友新、梁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定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陈友新、梁乐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预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费及提供了自有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XXX房产(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郑定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郑定桥提供担保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XXX房产(粤房地证字第××号)。二、在人民币17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陈友新、梁乐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国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皓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