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玉龙与洪国树、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龙,洪国树,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372号原告:周玉龙,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寅,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国树,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刘颖,女,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周玉龙与被告洪国树、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玉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玉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国树、刘颖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周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