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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6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秦启令、张丙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启令,张丙峰,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玉雪,陈满意,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68-18号申请执行人:秦启令,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张丙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079-8。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满意,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新型乡村工业园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442608-6。法定代表人:朱玉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玉琳,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启令、张丙峰与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玉雪、陈满意、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朱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068-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皖L×××××、皖L×××××的“龙帝牌”大型汽车。因该上述车辆已抵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秦启令、张丙峰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秦启令、张丙峰申请本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皖L×××××、皖L×××××的“龙帝牌”大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