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同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1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兰喜,卫辉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智新,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峰,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指导员。被执行人马同喜,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编号410781-1902346250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罚款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0781-1902346250处罚决定的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全枝审判员 孙西军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