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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李岗、全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李岗,全春玲,李俊杰,李日,盖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19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李权庄镇振兴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柳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张文强,系该行职工。被告:李岗,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全春玲,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俊杰,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日,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盖克伟,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被告李岗、全春玲、李俊杰、李日、盖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向被告李岗、全春玲、李俊杰、李日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