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今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671号原告:冯今,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11层。法定代表人:邹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冯今与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今撤回对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今承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