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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涂长久与胡功清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长久,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功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238号原告:涂长久,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孔健,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昌宝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67803649。法定代表人:万代容。被告:胡功清,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涂长久与被告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功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涂长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长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长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涂长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金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