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关从清、李飞、曾德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从清,李飞,曾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关从清,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飞,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曾德萍,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关从清与李飞、曾德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飞、曾德萍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30000(本金)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黄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清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