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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雷霄与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霄,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10号原告雷霄,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毛龙,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霄与被告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霄自愿承担。审判员 桂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