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雷霄与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霄,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310号原告雷霄,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毛龙,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霄与被告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霄自愿承担。审判员 桂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