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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张君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张君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3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太光,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君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风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君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塔吊处受伤是错误的,上诉人登记的注册地是莱西市,其未承建青岛市区的建筑工程,该事故发生地并非上诉人的建筑工地,塔吊也非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受伤并非发生在为上诉人工作过程中,被上诉人是在城阳区为他人装卸塔吊时发生事故受伤,与上诉人无关;2.被上诉人受伤是在2015年3月4日,也是农历正月十四,当时工地尚未开工,上诉人的职工均放假未上班,上诉人未安排张某和张君贤任何工作任务,二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3.证人张某承认其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中的陈述系虚假陈述,并出庭证明张君贤受伤时其本人不在现场,张君贤到城阳区装车不是张某本人安排也不是上诉人安排,是被上诉人个人行为;4.一审诉讼过冲中,被上诉人本人未出庭,不能向法庭陈述事情发生经过并与张某对质,要求二审法院通知其本人到庭以查清事实。张君贤辩称,1.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在莱西市并不等于其在莱西市城区外不承接塔吊拆卸、安装等工程,原因是被上诉人具有塔吊安装、拆卸资格证书及电梯的安装证书(均在上诉人处保管),专门从事塔吊安装和电梯安装工程。上诉人在2014年6月17日向紫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意外团体险,被上诉人发生事故均在保险期间,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不固定;2.被上诉人受伤虽是农历的正月十四、九九的第一天,但所有建筑工程工地都在为工程施工做准备,安装塔吊是必经的首要程序,被上诉人就是在安装塔吊过程中受伤,这与建筑工程是否已经开始施工没有直接关系;3.被上诉人自2007年即跟着上诉人的项目经理张某进行塔吊的安装、拆卸、电梯的安装专项工程,这有张某在一审的证言可以证实;4.本案上诉人自2010年7月至今一直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承诺到莱西市社会保险事业处给申请认定工伤,由社会保险事业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因投保了两份意外险,等保险公司理赔后,被上诉人放弃上诉人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可是,上诉人的项目经理一直拖到一年以后仍未能给被上诉人认定工伤,莱西市劳动局相关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工伤申请,致使被上诉人无法被认定工伤,现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经赔付1万元医疗费和4万元意外赔偿金,资金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已经交付至上诉人的项目经理处,且正在理赔程序中。综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时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张君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水集建筑公司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35280元、护理费4116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残疾赔偿金1614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40760元;2.诉讼费用由水集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日15时30分许,张君贤在水集建筑公司的塔吊处装货时,因塔吊钢丝绳突然断裂,塔机前臂致其左脚受伤。张君贤之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水集建筑公司未赔偿张君贤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具状法院,请求予以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君贤系水集建筑公司的雇员。2015年3月4日,张君贤在水集建筑公司的塔吊处装车时,因汽车吊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塔机前臂致其左脚部受伤。张君贤伤后,即被送往青岛城阳古镇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骰骨骨折;3.左小腿及足部多处皮裂伤;4.左隐神经及大隐静脉损伤?入院后,行“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克氏针撬拨并清创缝合术、左小腿及足部多处皮裂伤清创缝合术”。2015年4月1日,张君贤治疗好转出院,住院28天。出院诊断:1.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骰骨骨折;3.左小腿及足部多处皮裂伤;4.左足部及小腿碾挫伤。出院医嘱:1.卧床休息,禁止下地活动;2.功能锻炼;3.按时服药,清创换药;4.及时复诊,不适随时复查。张君贤之伤,由其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11月5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君贤外伤致左足外伤综合评为九级伤残。因水集建筑公司对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水集建筑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12月12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年12月19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补充说明》,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君贤的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君贤的误工时间建议为90240日。为此,水集建筑公司支付鉴定费1600元。另查明,张君贤夫妻生育子女2人:长子郑尧辉,2000年6月6日出生;次子张国梁,2009年5月5日出生。又查明,水集建筑公司为张君贤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张君贤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张君贤申请工伤认定,因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为此张君贤具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君贤受伤是否在水集建筑公司工作中。对此,水集建筑公司认可张君贤系其公司雇员,但否认张君贤系在工作中受伤。经法院综合分析、判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小,特别是张某于2016年1月26日出具的《证明》,应当认定水集建筑公司的相关证据并不确实、充分,而对张君贤在水集建筑公司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为此,水集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张君贤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张君贤主张的护理费4116元(147元/天×住院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20元/天×住院28天)、残疾赔偿金161480元(40370元×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36024元[郑尧辉7204.80元(24016元×3年×20%÷2人)+张国梁28819.20元(24016×12年×20%÷2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法院予以确认。张君贤主张的误工费35280元(147元/天×240天),酌情按误工时间165天计算为24255元。张君贤主张的交通费300元,因其未提交相关的交通费票据,水集建筑公司不予认可,不予支持。张君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综合考虑张君贤的伤势以及本案案情,酌情支持1500元。综上所述,张君贤的经济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226435元,应由水集建筑公司予以赔偿;张君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亦应由水集建筑公司予以赔偿。张君贤受伤后,水集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程序;张君贤申请工伤认定,因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予以处理。水集建筑公司辩称张君贤并非在工作中受伤,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一、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君贤经济损失226435元;二、被告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君贤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件经多次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是否在上诉人的施工地点受伤。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期间的证人陈述;受伤后,上诉人积极救助,并承担一定的医疗费,以及二审期间审理情况及调解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受伤,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到本案,在上诉人无任何直接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据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11元,由青岛水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