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丛有与被告鑫祥汽车电器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丛有,鑫祥汽车电器修理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507号原告:赵丛有,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鑫祥汽车电器修理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街道,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赵丛有与被告鑫祥汽车电器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丛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丛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丛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丛有负担。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