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新野县小吕汽修门市与韩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小吕汽修门市,韩玄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初900号原告:新野县小吕汽修门市。负责人:吕娜晓,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娜(吕娜晓妻子),住新野县。被告:韩玄(又名韩晓),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新野县小吕汽修门市与被告韩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娜到庭��加诉讼。被告韩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野县小吕汽修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修理费1760元及利息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修理费1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被告在原告开办的修理厂多次修理汽车未付修理费。2016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追要修理费,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小吕汽车修理费用1760元(大写壹仟柒百元)韩晓2016年3月19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韩玄辩称,诉状所述属实,欠款也属实,欠条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我不同意偿还该欠款和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被告在原告开办的修理厂多次修理汽车未付修理费。2016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追要修理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修理款176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小吕修车修理费1760元整,大写壹仟柒佰陆拾元整。韩晓.2016年3月19日.”。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修车,欠下修理款1760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未支付原告修理费,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野县小吕汽修门市欠款1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韩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