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大方广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孙小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方广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孙小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563号原告:北京大方广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1层(10)31102、31103。法定代表人:滑莹。委托代理人:荆慧圆,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龙(曾用名:孔旭鹏),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方广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诉孙小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大方广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方广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