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兆燕与郭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燕,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兆燕,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郭伟,女,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燕与被执行人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2016)黑010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兆燕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99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