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安康与任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康,任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89号���请执行人:胡安康,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公安泉村。被执行人:任重,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康与被执行人任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委托存款所在地法院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