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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与吴敏彪、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吴敏彪,宋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409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朱长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系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职员。被告:吴敏彪,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宋玉梅,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与被告吴敏彪、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左岸名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