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进平与王兴刚、张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平,王兴刚,张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706号原告:张进平。被告:王兴刚。被告:张玉鑫。原告张进平与被告王兴刚、张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兴刚、张玉鑫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14400元(从2012年10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共计29400元;2.由被告承担路费和其它费用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兴刚和张玉鑫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5日王兴刚向我借款15000元,约定利率按2%计算,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我催要借款时二被告未清偿,直到2015年电话都打不通了。王兴刚缺席未答辩。张玉鑫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兴刚和张玉鑫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24日离婚。2012年10月15日王兴刚向张进平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按2%计算,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王兴刚未清偿本金及利息。2016年11月11日经张进平申请,我院对王兴刚、张玉鑫的财产及收入29000元进行了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张进平和王兴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王兴刚借款后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张进平有随时请求归还的借款的权利,王兴刚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现张进平要求王兴刚清偿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应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王兴刚与张玉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张玉鑫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张进平要求支付路费及其他费用6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兴刚、张玉鑫共同清偿张进平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44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共计2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张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保全费29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王兴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玲审 判 员 姜志立人民陪审员 徐万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