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山东旭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现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旭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现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旭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现洪,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鲁131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现洪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现洪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