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玉华与刘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刘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998号原告郭玉华,女,生于1960年5月1日,汉族。被告刘强,男,生于1975年2月14日,汉族。原告郭玉华诉被告刘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玉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玉华诉被告刘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楚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匡俊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