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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玉华与刘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刘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998号原告郭玉华,女,生于1960年5月1日,汉族。被告刘强,男,生于1975年2月14日,汉族。原告郭玉华诉被告刘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玉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玉华诉被告刘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楚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匡俊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