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冲河与新乡新翔活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河,新乡新翔活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554号原告张冲河,男,汉族,1944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新乡新翔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西头。原告张冲河诉被告新乡新翔活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冲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冲河负担。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