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鹏梁富山等与胡洪朱华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梁富山,蒲德胜,胡洪,朱华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249号原告:周鹏,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梁富山,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蒲德胜,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洪,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朱华英,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梁富山、蒲德胜与被告胡洪、朱华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梁富山、蒲德胜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宇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