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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许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百瑞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许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昌百瑞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071号之一原告:河南许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昌百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红利。原告河南许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百瑞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许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由原告河南许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