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小雄、毛天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小雄,毛天六,缪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池小雄,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毛天六,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缪小敏,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小雄与被执行人毛天六、缪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在谈话中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4月24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500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346.5元、执行费448.47元。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2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