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素云、盛青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素云,盛青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58号申请人:朱素云,女,汉族,东明县石化集团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盛青丽,女,汉族,东明县教育局干部,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盛青丽因生意需要分别于2016年3月××号、2016年3月17号、2016年3月19号、2016年3月30号、2016年10月8号、2016年11月2号、2016年11月8号、2016年11月10号、2016年11月18号、2016年11月2××号向申请人借现金10笔共194万,并分别书面、口头约定月息2%,但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其迟迟不还,并携资金跑路。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盛青丽在东明翡翠城的回迁房,并提供唐青霞所有的位于东明县黄河路东侧××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张乾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石化大道东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唐玉茹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民族东街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丁晓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三八路南侧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94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盛青丽在东明翡翠城的回迁房(以执行局查封清单为准)一年。查封唐青霞所有的位于东明县黄河路东侧××号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查封张乾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石化大道东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查封唐玉茹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民族东街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查封丁晓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三八路南侧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