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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应顺英、董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顺英,董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048号申请执行人:应顺英,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董春荣,男,1955年3月1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应顺英与董春荣(2016)浙0781执40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溪市人民法院的(2016)浙0781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顺英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应顺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