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伟文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梁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文,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梁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942号原告:梁伟文,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荻、简述,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490312-X。负责人:梁满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克红、黄天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伟文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梁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丽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梁伟文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梁村民委员会支付2016年拖欠的劳务报酬差额59600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7]3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梁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主体资格,决定不将其列入为主体。3、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拖欠的劳务报酬差额59600元。4、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5月因2014年工资差额发生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劳动报酬差额27800元,该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9日生效,并已经执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3月因2015年工资差额发生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粤0604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劳动报酬差额59600元,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11日生效。5、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2016年报酬58560元。6、庭审中,被告确认欠原告2016年的劳务报酬差额59600元。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佛禅劳人仲案字【2017】3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6)粤0604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4、银行流水,账户明细查询。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纠纷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应依法受理。因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欠原告2016年的劳务报酬差额59600元,并表示同意支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石梁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伟文支付2016年拖欠的劳务报酬差额59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