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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岳雪平与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环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雪平,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环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炳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2435号原告:岳雪平,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被告:上海环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陈炳全,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岳雪平与被告上海飞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环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炳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岳雪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雪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付)。审 判 长  张 勤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吉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