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友富、范春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友富,范春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158号申请执行人:何友富,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范春均,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何友富与被执行人范春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6892.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