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郝庆森与曹艳刚、董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森,曹艳刚,董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665号原告郝庆森。被告曹艳刚。被告董丽敏。郝庆森与曹艳刚、董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郝庆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庆森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郝庆森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丽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