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郝庆森与曹艳刚、董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森,曹艳刚,董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665号原告郝庆森。被告曹艳刚。被告董丽敏。郝庆森与曹艳刚、董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郝庆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庆森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郝庆森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丽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