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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09号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程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黄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2017)川0304执保87、8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程某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申请人黄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现申请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462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胡某某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梨园居委会22组44栋2层3号产权证号为2013122500212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许文英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