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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关于连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连某某返还购房款7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6149元、执行费157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连某某应当向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连某某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