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杨爱华,杨爱民,毕振勇,王辉,常利霞,李政伟,李灵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4299号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该公司中州支行员工。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廛河乡小李村。法定代表人:杨爱华。被告:洛阳奥吉特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白居易街2号。法定代表人:常利霞。被告:杨爱华,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爱民,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毕振勇,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辉,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常利霞,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李政伟,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李灵圈,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奥吉特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杨爱华、杨爱民、毕振勇、王辉、常利霞、李政伟、李灵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