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德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德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51号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坤,大庆市龙凤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宇,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冯德忠,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德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50000元及2012年1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的银行利息37582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质保金30000元,及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的银行利息5373元。以上合计22295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3日,被告冯德忠以江苏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就其承包的牡丹江警察训练学校办公楼外墙保温及乳胶漆施工事宜,委托姚利君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暂定为60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双方分别加盖了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而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2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工程量的确认和结算后,被告冯德忠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工程款150000元、质保金30000元,质保金在一年后付清的字据,但一直拖欠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未能在本院的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其不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上述材料。因此,由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4.32元,退回原告大庆市欧美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万福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人民陪审员 薛卫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