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12号被执行人:王智平,男,汉族,1996年11月7日出生,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3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2月3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智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雷合议庭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魏巍、张敬昌、宋锡宽承办人:徐炳喜书记员:李雷评议: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王宝刚一案承办人汇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3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2月3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智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1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魏巍:同意张敬昌:同意。宋锡宽: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