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793号原告:李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世杰,男。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二组。负责人:郭全忍,系该组组长。原告李敏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立案。原告李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李敏负担。审判员 张 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天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