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喜、张家口志远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岳喜,张家口志远路桥有限公司,马占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再22号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喜,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志远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张家口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宁,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占卫,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崇礼县。再审上诉人岳喜与再审被上诉人张家口志远路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占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再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上诉人岳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岳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再审上诉人岳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建新审 判 员 耿淑君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