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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巫北泉与刘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北泉,刘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2036号原告:巫北泉,男。委托代理人:李先吉,惠东县大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彩珍,女。原告巫北泉与被告刘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巫北泉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巫北泉以与被告刘彩珍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巫北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