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巫北泉与刘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北泉,刘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2036号原告:巫北泉,男。委托代理人:李先吉,惠东县大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彩珍,女。原告巫北泉与被告刘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巫北泉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巫北泉以与被告刘彩珍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巫北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伟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