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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华恒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恒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恒,(绰号:“亚蛇”),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5日被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恒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荣华、被告人李华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华恒伙同李康郁(已判刑)在化州市火车站住宅区原火车站派出所办公楼二楼一房间内开设赌场。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李华恒叫李某9、朱某(两人均已判刑)以带赌客到赌场参赌的方式入股,并给予每人10%股份。温某(已判刑)在该赌场做荷手并负责赌场的赔注和“抽水”,钟某(已判刑)在该赌场负责看守一楼大院铁门及“望风”。该赌场开设时间约2个月左右(从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凌晨2点),以扑克牌作赌具,通过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从人民币50元至500元不等,每晚参赌人员约10多人。被告人从该赌场中非法获利约三万元。另查明,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李华恒主动到化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1、廖某、黄某、王某、董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潘某、李某6、姚某、李某7、陈某、李某8、徐某、劳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10、李某9、朱某、温某、钟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恒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华恒是赌场股东,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又能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华区人民陪审员  房海丽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张棹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