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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言凤、程万青等与雷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言凤,程万青,雷二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24号原告:周言凤,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南召县。原告:程万青,男,200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周言凤,系程万青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喜超,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雷二庆,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召县,现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风生,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言凤、程万青与被告雷二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13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雷二庆不服该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豫13民终3023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周言凤、程万青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即支付了相应款项,纠纷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言凤、程万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515元,减半收取225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常 洮人民陪审员  赵元安人民陪审员  杨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