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金祥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寿光市供电公司、寿光市电力监管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寿光市供电公司,寿光市电力监管办公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683号原告刘金祥,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寿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东庆寿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08XY3B。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电力监管办公室。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83699654357。法定代表人:马润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祥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寿光市供电公司、寿光市电力监管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00年,原告在寿光市田柳镇芦家村北自家土地上建设蔬菜大棚一个,种植蔬菜。2008年,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寿光市供电公司在原告蔬菜大棚上方架设高压输电线,影响原告经营种植。后原告计划对大棚进行整修翻新,上卷帘机,但两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允许原告翻新。致使原告的大棚至今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原告收入。本院经审查认为,寿光市电力监管办公室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允许原告刘金祥在110KV田台线5#-6#塔之间翻新加高大棚高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