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造漆厂、沧州科迪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造漆厂,沧州科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造漆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化工工业园。负责人:韩颜西,厂长。被执行人:沧州科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城南沧乐路。法定代表人:张兆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造漆厂诉被执行人沧州科迪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淄商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造漆厂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造漆厂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