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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12月12日生,满族,住北镇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黑民初字第02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