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余佳与马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马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093号原告:余佳,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保强,男,34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余佳与被告马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余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佳负担。审判员 芮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