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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余佳与马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马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093号原告:余佳,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保强,男,34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余佳与被告马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余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佳负担。审判员  芮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