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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牟天学与何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天学,何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58号原告:牟天学,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永明,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牟天学与被告何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牟天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牟天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鸽人民陪审员  宋小全人民陪审员  彭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