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牟天学与何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天学,何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58号原告:牟天学,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永明,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牟天学与被告何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牟天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牟天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鸽人民陪审员 宋小全人民陪审员 彭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