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伟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梧州市新兴珠宝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俊民,局长。被执行人徐伟鹏,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徐伟鹏行政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行审30号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案件生效裁定书,被执行人徐伟鹏应支付申请人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款77870.0元,承担执行费1068.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78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伟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