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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瑾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瑾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26号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董事长。被告杨瑾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瑾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9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宛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