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东文与林恭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文,林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金东文,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林恭顺,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金东文与林恭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恭顺在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林恭顺在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林恭顺和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股权不得买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