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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东文与林恭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文,林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金东文,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林恭顺,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金东文与林恭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恭顺在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林恭顺在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林恭顺和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股权不得买卖、转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