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复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祁文杰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复62号申请复议人:祁文杰,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申请复议人祁文杰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102执107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被拘留人祁文杰作为申请复议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祁文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祁文杰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