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谢国杰与吴耀金、邓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杰,吴耀金,邓成伟,陈东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453号原告:谢国杰,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吴耀金,男,汉族,199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邓成伟,男,汉族,1998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东贺,男,汉族,1997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杰诉被告吴耀金、邓成伟、陈东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谢国杰负担。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